- 1、本内容来自版权合作机构,您在本站购买的阅读使用权仅限于您本人阅读使用,您不得/不能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后果本平台保留向您追偿索赔的权利!版权所有,后果自负!
- 2、本文档为正版电子图书,虚拟物品付费之后概不接收任何理由退款。
查看更多
149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