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为主的替代性养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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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以国家为主的替代性养护 ? ? ? ? ? ? ? ? ? ? ? ? ? ? ? ? ? ? 孤儿和被遗弃儿童接受国家提供的替代性养护,从政策和正式的制度安排上看,就政府仍然拥有监护权的儿童来说,在机构内的集中供养仍然是替代性养护的主导形式。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儿童福利机构126所,其中包括天津、齐齐哈尔、成都、开封、南昌、烟台、莆田、拉萨、乌鲁木齐9所SOS儿童村,儿童福利院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共收养46808名孤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福利院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被遗弃儿童数量增加,福利院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和收养压力。这些儿童福利院试图以创新的方式,在各地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对面临的压力做出应战。这样,虽然正式的制度安排尚未完全改变,但在各地的实践中,孤残儿童养护方式已开始多元化,出现了从领养、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到家庭式照料单位等多种养护模式。 这一章的写作主要基于作者2001年4~11月对中国8个不同城市的孤残儿童养护制度所做的调查研究。在调查中,作者不仅研究了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文件、统计数据、工作报告、工作日志、经费报告和儿童福利院、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组织的相关资料以及现有的中西方学者编写的研究资料,而且阅读了有关儿童的个人档案。作者访问了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官员、各地儿童福利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国内外的非政府组织、教师、寄养父母和儿童。此外,作者还对一些有孤残儿童的学校进行了访问并参观了各地的儿童福利院。 本章研究的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对中国目前的孤残儿童替代性养护实践具有非常广泛的代表性。8个地区中既有中国的政治中心城市,也有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既有大城市,也有中小城市;既包括富裕地区,也包括贫困地区。一个地方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状况对福利院面临的问题和能够动员的社会资源具有重要影响,这些因素构成了这些福利院所面对的挑战,同时也决定了福利院做出应对策略的可能性空间。 除了地域分布上的代表性之外,这些福利院所采用的替代性养护模式也极具代表性。他们中既包括中国最具有前瞻性专业化的上海模式,也包括最富传统特色的山西大同模式;既包括以城市为基础的养护模式,也包括以农村为基础的养护模式;既有院舍式养护,又有家庭寄养等分散供养模式。传统的积淀、全球化的影响、政治的考虑和经济的限制,都体现在这些模式出现和形成的过程中。它们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所处的特殊的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特殊的历史问题和政府部门做出的创造性反应的一个小小的缩影。 中国的孤残儿童养护制度与其他许多制度一样,都是城乡二元化的。在理论上,国家只对城市的孤残儿童负有养护责任,农村地区的孤残儿童则由当地的“五保”制度保护。福利院养护的儿童严格限于所在城市地区发现的弃婴和有城市户口的孤儿。但在实际中,由于弃婴问题与其他所有的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都不一样,只要一名儿童被遗弃在城市地区,他的父母又不被发现,由于被遗弃儿童的弱小无助和他的生命在无人保护的情况下受到威胁,国家只能承认他是城市人口并承担起抚育的责任。事实上,绝大部分的弃婴来源于农村。所以孤残儿童养护制度名义上是城市的制度,但在实际上,它所面对的问题本身超出了城市人口的范围,是“城市里的农村问题”,反映了农村问题向城市的渗透。无论从问题的成因,从养护过程中的城乡交流还是从养护后的儿童的去向看,孤残儿童养护体系对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福利体系也都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 养护的主要方法 在我们研究的地区,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宜宾等4个地区建有单独的儿童福利院,在其他地区,儿童部设在社会福利院中,负责孤残儿童的收养和养护。有的地区,如南昌市,社会福利院的儿童部对外亦使用“儿童福利院”的名称。替代性养护的主要形式包括领养、院舍式养护或集中供养和家庭寄养等。调查中发现,各地的养护方式实际是多元化的。虽然集中的院舍式供养仍为主导理念,而在实际中,多数儿童已经不在院舍养护,而是在家庭中养护。 (一)收养(领养) 鉴于传统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很多福利院都对领养这种对失怙儿童和被遗弃儿童的主要的替代性养护方式采取了非常积极的措施。为了配合计划生育,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对国内的正式领养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也对领养起了很大的抑制作用,造成很多被遗弃儿童滞留在福利院。而1994年涉外收养政策的改变对收养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各福利院2000年共有412名儿童被领养,其中有49名轻度或中度残疾儿童,占到11.9%。可见领养工作集中在健康儿童,院内占到很大比例的残疾儿童的领养工作则较为困难。 健康儿童和经过手术治疗的轻残儿童大量地被国内外的家庭领养。由于社会上很多家庭期望领养儿童,在城市,希望领养儿童的家庭往往要等待很长的时间才能得到希望领养的儿童,而这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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