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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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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薀 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 莆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 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蚂 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 院;诉讼当事人。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 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 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 有审判监督权。 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 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 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 而不是院长个人, 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 。二是人民检察院, 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 通常为: “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 ”一般称作交督办案 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 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 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 启动主 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莃 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 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 威。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 “社会本位 ”出发,目的是为了维 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 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 楚雄州法院系统 2007 年到 2009 年三年间共 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345 件,我们对其中法院决定审理的 29 件案件进行了 逐一分析,发现要求启动再审的目的都是希望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 分配。其实,从两者的语义上也应看出目的的不同, “审判监督 ”顾名思义,就是 审判之监督,再审仅仅是达到监督目的的手段而已。 荿 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启 动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 “当然的启动 ”,法院可以主动发动再审 , 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 ,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 ,原审法 院也可以通过院长发现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 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抗诉主动发 动再审,法律的规定使法院和检察院在此点上表现得非常默契,是逢抗必再审。 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启动再审是 可能的启动“ ”,其申请再审成功以否取 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或指令。 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动再审无期限的限制, 使得法院 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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