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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 寻衅滋事(上)
审判长: 1 人
人民陪审员: 2 人
书记员: 1 人
公诉人: 2 人
辩护人: 2 人
被告人: 3 人
被告人:贾浩,镇江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本市联想职业高中一年级学生
法 警: 2 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联想职业高中在校住宿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
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
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
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
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
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回宿舍
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
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
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三、不准吸烟;
四、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长:(敲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贾浩,
长:性别?
贾:男。
长:出生年月日?
贾: 88 年 5 月 17 日生
长:民族?
贾:汉族
长:文化程度?
贾:高中文化
长:职业?
贾:学生
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朝阳区阳光花苑 52 号。
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 9 月 14 日
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乙然
长:性别?
乙:男。
长:出生年月日?
乙: 82 年 8 月 12 日生
长:民族?
乙:汉族
长:文化程度?
乙:初中文化
长:职业?
乙:无业
长:家庭住址?
乙:住本市朝阳区河滨镇河滨村 15 号。
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有, 2000 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2003 年 1 月 9 日刑满释放。
长: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包志林
长:性别?
贾:男。
长:出生年月日?
贾: 88 年 7 月 8 日生
长:民族?
贾:汉族
长:文化程度?
贾:高中文化
长:职业?
贾:学生
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朝阳区江南家园 28 号。
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包: 9 月 14 日
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 2005 年 10 月 28 日收到的。
乙然: 2005 年 10 月 28 日收到的。
包志林: 2005 年 10 月 28 日收到的。
长:三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今天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
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审理本案
的和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振霞,人民陪审员梅娟、吴波三人组成,由审判员陈振霞任审判长,书记员张宇担
任法庭记录 ;
受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贾浩及其家属的委托,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受被告人包志林及其家属的委托,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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