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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法律解读 拆除违法建筑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长期困扰各地的“老大难”问题。拆违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制度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有关违法建筑的规定分散于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违法建筑处理中容易产生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违法建筑情况复杂,但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常引发争议;拆违的方式单一、力度不足,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及时、有效处理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存在巨大非法利益但得不到有效遏制,增大了拆违控违的难度。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将严重制约拆违工作全面深入的推进。 第一部分 违法建筑的范围1.违法建筑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有关违法建筑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有关违法建筑的主要条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八条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四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四十三条其它地方性法规违法建筑处置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关于一些特定区域的违法建设的查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违法建筑的类型 按区域分: ①城镇违法建筑 (城市、镇规划区内) ②乡村违法建筑 (乡、村庄规划区内) ③特定区域违法建筑(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等) 按行政管理领域分: ①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 ②土地管理领域违法建筑 ③行业管理领域违法建筑 3.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的表现形式 (1)少批多建。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证件,但在施工建设时,随意改变尺寸使得建筑“长高”“长胖”,往往表现在竣工验收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件核定的准建面积、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值。(金华世贸中心违建3.9万平米,罚款980万元) (2)未批先建。这类违法建设主要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而施工建设的。(绝大多数违建类型) (3)批东建西。报批与实际建设地点不相符合,这类违法建设往往以私人建房居多。 (4)批后违建。未按已经审定的图纸施工,改变建筑的外部形态(如建筑立面、色彩、朝向等)与使用功能。 (5)建后违建。建筑建成后改建或者改变建筑用途,临时建筑超期不拆除等情形。4.违法建筑的认定 确定违法建筑起算时间应当考虑的几个因素: 1. 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 2. 本地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时间 3. 本地基础材料情况 *注:无证房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 有可能符合违法建筑特征,也有可能最终无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谁也无权认为无证房就是违法建筑。 了解立法时间节点: 事关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家立法: 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 把握违法建筑认定原则 (1)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项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法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 (2)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有些建筑虽未办手续,但很早形成,对他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甚至在一些收费中把该部分面积算进去了,再作为违法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 (3)程序正当原则。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及拆除违法建筑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的。 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的认定—— 1.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参考时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以后。 (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 2.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以及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第二部分违法建筑的执法分工1.基本原则2.具体分工 (1)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交通部门处理 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水利部门处理 (注:在河道、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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