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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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 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 自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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