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指引pT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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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内容大纲Table of Contents添加标题添加标题0102总则基本要求添加标题添加标题0304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添加标题05学生伤害事故案件01Part One总则第一部分总 则本指引适用于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循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兼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双向保护,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加强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积极寻求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支持。第四条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及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参考本指引规定的工作原则和办案要求,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02Part One基本要求第二部分基 本 要 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承办人员。未成年人为女性的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开展工作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协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向办案机关寻求必要支持。工 作 程 序工 作 程 序4.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共同签名确认。未成年人无阅读能力或尚不具备理解认知能力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签,并在笔录上载明;1.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司法程序处理背景、争议焦点和诉讼时效、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诉求、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据线索等基本情况;2.告知其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代理、辩护职责、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案件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5.会见受援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至少应有一人在场,会见在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外;会见受援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时,如有必要,受援未成年人可以在场。3.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等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同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备,可以为其寻求救助庇护和专业帮助提供协助;工 作 要 求4.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推断、识别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信息;1.与未成年人沟通时不得使用批评性、指责性、侮辱性以及有损人格尊严等性质的语言;2.会见未成年人,优先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5.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提请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集体讨论,提请律师事务所讨论的,应当将讨论结果报告法律援助机构。3.会见未成年当事人或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场;03Part One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第三部分工 作 要 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释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协助未成年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指引、协助未成年被害人准备证据材料;13TEXT2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需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应当采取和缓、科学的询问方式,以一次、全面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推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保证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于庭审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不公开审理。注 意 事 项注意事项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伤害程度进行社会评估,辅以心理辅导、司法救助等措施,修复和弥补未成年被害人身心伤害;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存在心理、情绪异常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其寻求专业心理咨询与疏导。A对于低龄被害人、证人的陈述的证据效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可以建议办案机关结合被害人、证人的心智发育程度、表达能力,以及所处年龄段未成年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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