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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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2007-12-0115:10:04作者:来源: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 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 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条件 各市港口管理部门在办理项目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 (1)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从本港及区域内同等码头现状及能力适应性分析、腹地经济发展及吞吐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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