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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留守老人监护保障权落实的反思—
—以江苏省为例
作者:邱睿
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2021年第4期
邱睿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上下了一番苦功夫,通过近几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法律体系的社会调研,当下针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也在逐渐完善,而且相当一部分老年人的各项社会权益基本上得到了保障。但是却有一个群体的一些基本权利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立法部门在常规性的社会性工作和法律保障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这个群体就是农村留守老人,本文将结合他们的监护保障权的落实与反思来进行科学的探究。
关键词:农村留守老人;监护保障权;落实与反思
江苏省作为国家核心发展的经济大省和国家重点项目发展的华东区域,其核心发展在整个国家的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社会实践和制度建设也走在了全国其他省份前面。笔者系统阅读了近几年研究江苏省各类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发现“当下农村群体中大面积出现的农村留守老人”这个族群的各项权益保障基本上是凌乱和不系统的,目前还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渗透到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留守老人群体中;他们的监督保障权的落实几乎微乎其微,众多留守老人在安全、疾病、情感等多个方面的需求是空缺的,这就势必对整个社会的核心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将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来定点分析,从而给予对应的解决策略。
一、江苏省农村留守老人监护权保障的基本现状论述
江苏是一个特殊的省份,由于其工业发达,各类商业贸易发达,因此江苏的新农村与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着极大区别。从当下江苏省各大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背景来看,老年人群体的各项权益不断得到重视,不论是企业退休职工群体的老人,还是私立企业退休老年人群体,抑或
是“农村老年人群体”,都在相应的基本权益保障的范围内。而年龄在 60岁、70岁、80岁的不同老人群体的对应补助金和其他医疗保障服务项目也是微点化地在推行,但是农村留守老人
这个特殊群体却被遗忘了。目前全国农村留守老人的数量庞大,群体的差异性较大,比如仅一
个湛江市就有200万的老人群体,而留守老人在这个群体中的比例占据了近 40%。而江苏省完全农村的老人群体数量在1682.60万,占据全部人口的20.9%,其中留守老人的数量、据不完全统计占据老年人群体的34%多一些。江苏省在针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监护监督权益的落实上,情况如下所示:
留守老人的监护保障提议已经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和立法部门的重视,但是还没有形成特定的制度和法律条文来系统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和生命健康权。例如,目前留守老人的身体较为健康,他们都是自力更生,完全自己照顾自己,遇到一些困难,邻居、村委会等个体或者组织是他们基本监护权益的协助者。而留守老人的一个核心特点就是“儿女外出打工或者儿女已经不在的情况”,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客观的不良事件或者是侵犯留守老人的事件就有了产生的土壤,也是造成农村留守老人生命安全权被剥夺的一个最重要的不利因素。
广大农村留守老人的监护保障权的责任群体的定位还无法明确,中国是一个赡养制为基础的农耕文化起家的国家。因此,老年人的赡养义务隶属子女,子女不在的或者没有能力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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