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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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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精选文档 你我共享 第三章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背景资料与内容概要 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 其生产的产品是服务, 兑现承诺是查验旅行社产品合格的最低标准。 跟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 旅行市场在快速扩大的同时,也为怎样进一步增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提出了严重的课题。 当前,我国对于旅行社的建立采纳了市场准入原则。 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增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督查和管理, 1985 年 5 月,国务院就宣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部对于旅行社管理的行政法例。 1996 年,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订正,同年 10 月公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 ,11 月份作为配套措施,国家旅行局公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行细则》 。今后, 1997 年 3 月,国家旅行局公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偿暂行方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偿试行标准》 和《全国旅行质量督查管理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方法》 ,这些都作为增强对旅行社看管的配套规章。跟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停推动, 旅行社行业的立法也一定适应新的发展需要。 1998 年 12 月,经国务院赞同,国家旅行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依占有关法例,又公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方法》 ,该方法的宣布实行,是我国旅行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力措,对我国旅行业的发展拥有深远影响。 2001 年 12 月,为了进一步增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行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保护旅行市场次序,国务院对《旅行社管理条例》作了进一步的订正,此次 订正,在当时条件下对促使我国旅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踊跃的作用。 可是跟着最近几年来我国旅行业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旅行业发展要求,国务院从 2007 年起开始草拟《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该新《条例》在宽泛征采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的基础上,估计今年初公布实行。 导游是旅行社的灵魂,其职业形象,对旅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民间大使”,导游人员的行为既代表拜托的旅行社形象,常常又代表了旅 游目的地形象, 同时又肩负着对全团游客全面负责的重担。 所以,为了增强对导 游人员进行管理 198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赞同,同年 12 月 1 日国家旅行局曾 公布《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这一行政法例的公布实行对导游人员的管剪发 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国家旅行局还先后公布 《对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导游证书的暂行方法》、《对于严格严禁在旅行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 规定》以及《对于对全国导游员推行等级评定的建议》 和《导游员职业等级标准》 等一系列法例。跟着我国旅行业的发展,导游人员的工作内容、数目、规模等都 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 保障旅行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使旅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于 1999 年 5 月 14 日订正公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一导游管理法例的公布,为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完美了法例 上的依照,是我国旅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 本章以介绍马上公布的新《条例》内容为主线,论述旅行社的建立、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要求, 以及对旅行社在经营和法律责任的要求。 同时对我国有关导游人员管理的立法例定, 即对导游人员的从业资格、 职业准入和导游人员管理方面的法例制度进行论述, 其目的使学生进一步清楚导游人员在导游过程中的权益与义务。 AAAAAA 精选文档 你我共享 第一节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一、旅行社法律概括 ( 一) 旅行社的看法及其法律特色 为了增强对旅行社的管理, 保障旅行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保护旅行市场 次序,促使旅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将于今年年初公布实行《旅行社条例》 ,该新《条例》规定 :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招待旅行者等 活动,为旅行者供给有关旅行服务, 展开国内旅行业务、 入境旅行业务或许出境旅行业务的公司。”因而可知,旅行社拥有以下法律特色: 旅行社是从事旅行业务的公司法人。从头《条例》的规定剖析,旅行社是从事旅行业务经营、 获得有偿服务、 实现经营收益的社会经济组织。 旅行社业作为服务行业,属于第三家产的范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肩负法律责任。 旅行社的业务是从事招徕、 组织和招待旅行者, 为旅行者供给有关旅行服务。招徕,是指旅行社依照法律规定并在经主管部门赞同的经营范围内展开宣传 营销活动,组织招徕游客的工作。组织和招待,是指旅行社依据与旅行者( 团 ) 的商定,安排食宿、交通、旅行、导游、购物、娱乐等活动,组织旅行旅行。为 了实现招徕和招待旅行者的业务, 旅行社也为旅行者代劳出境、 入境和签证手续。 旅行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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