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ppt73页)纳税人比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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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一、两法合并的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一个新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也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八十年代以来所得税改革的三次重大变化1.五法并存阶段全国人大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0年-1981年形成了外资两法。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对小型企业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的超额累进税率。 1988年6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1984年-1988年形成了内资三法。1980年开始进入五法并存阶段2.两法并存阶段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993年形成了内、外资两法。从1994年开始进入两法并存阶段。3.两法合并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号发布,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二、两法并存的突出问题1 税基不统一我国现行税法原则上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 2 税率不统一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3 优惠政策不统一 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4 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三、新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变化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五个统一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三、新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变化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两个过渡对实行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三、新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变化明确了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改革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规定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对其他税法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四、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1 纳税人比较2 税率的比较3 应纳税所得4 扣除项目5 不得扣除项目6 税收优惠1 纳税人比较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即这两类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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