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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组织法 教学重点: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主要工作机关的职权及活动程序。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广义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GO)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NGO)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成员主要是国家国家间组织,权力由成员国赋予成员国主权平等国家间的协议(章程)是法律基础职能是促进国际合作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依成员的性质—— 国际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依成员的地域特点—— 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依成员资格规定的条件—— 开放性组织与封闭性组织;依成员宗旨和职能—— 一般性组织与专门性组织;依国际组织的权力(权利)及其成员国关系的性质—— 国家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发展趋势(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是国际人格者。具体表现为——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派生的、有限的,其权力与活动都不能超越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二)国际组织与现代国际法1、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现代国际法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建立,是以国家间的正式条约为其组织章程的,主要规定有关组织的法律地位、宗旨原则和权力结构。随着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这种条约和有关法规已形成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组织法。 那些建立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条约,往往规定有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一般性规则。加入这种组织的国家愈多,接受这种规则的国家就愈普遍,从而是某些重要规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2、联合国大会决议与现代国际法 联合国大会具有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范围最广,相当于“世界议会”。联合国大会,几乎是由全世界国家代表组成的。它的呼吁,反映各国政府的意愿,是世界舆论的积累和集中表达,有很大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直接有关法律问题的那些决议,必然影响产生国家习惯的传统方式。它们代表一种普遍的信念,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形成的有力证据。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的作用。3、国际组织的裁判活动与国际法 联合国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成立六十多年来,所受理案件150件,诉讼案件124件,咨询案件26件,但案件所涉范围甚广,包括领土主权、边界、海洋、管辖权、外交关系、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家继承、条约、国家责任、国际组织等各种法律问题。这在通过国际判例来解释、澄清有关法律规则以适应国际需要,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国际判例虽然不能成为独立的国际法渊源,但可用来作为确定有疑义的法律规范的证明方法。对国际法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4、国际组织的编纂工作与现代国际法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编纂工作,对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已在第二章第二节述及,不再赘述。(三)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1、国际组织的数量成爆炸性增长趋势;2、国际组织的种类在不断丰富;3、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在不断扩大;4、国际组织的协调作用在日益增强。 完全会员 准会员 部分会员 联系会员 观察员创始取得纳入取得 会员资格的取得 会员资格的暂停和丧失 五、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会员资格参与者大会 首脑会议部长会议 理事会执行局执行委员会 最高权力机关组织结构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秘书处一致同意加重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 集团投票制 国际农业基金发展模式 欧盟模式 联合国安理会模式 多数表决表决制度 加权表决协商一致 第二节 联合国 (The United Nations,UN) 一、联合国的成立及发展 (一)联合国的建立 1、战争中期的设想 联合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着手建立的。1942年1月1日,美、苏、英、中等26个反法西斯国家的代表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第一次提出联合国的名称(United Nations)。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通过了美、苏、英、中《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布四国政府“承认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二战期间,四国政府第一次宣布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2、从敦巴顿橡树园到雅尔塔会议 这段时间主要是苏美两国就“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成员的构成和表决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磋商和协调。美国主张将中国列为安理会常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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