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18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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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四)关于是否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系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它具有三层含义: 第一,申请复议前依法已经予以强制执行的,原则上并不因申请、受理复议而停止执行。 第二,申请人即相对人自愿履行有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不受限制。 第三,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对尚未强制执行的有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强制执行。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四)关于是否停止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正在强制执行的系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第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行的。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行的。 第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 法律规定停止强制执行的。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审理前的准备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提交证据。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 1.发送申请书副本,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 2.复议承办人员; 3.决定是否交由复议委员会审理,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是否停止执行等事项。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二)审查证据和依据 对提交证据和依据的要求 行政复议人员的调查取证 对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高等教育出版社 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指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复议机关同意而撤回其复议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了复议申请的撤回。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复议申请的撤回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复议申请的撤回 1. 撤回复议申请的条件: 第一,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第二,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第三,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复议申请的撤回 2.撤回复议申请的种类: 第一,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即复议申请人因认识到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而申请撤回,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和记录在案的 第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撤回,即被申请人主动自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满足了申请人的要求,已没有继续复议的必要,因而申请人申请撤回,并经复议机关同意和记录在案的 高等教育出版社 3. 撤回复议申请的后果: 第一,程序上的后果。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后,复议程序即告终结,除能够证明撤回系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外,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如果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在撤回复议申请后,则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实体上的后果。对于依法不能再申请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复议案件,复议申请一旦撤回,具体行政行为即发生最终效力。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复议申请的撤回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复议中止和终止 1. 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复议中止和终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复议中止和终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 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复议中止和终止 以下情形, 在复议中止满 60 日时仍未确定的, 行政复议也予终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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