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罚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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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罚办法 一、总则 1、为贯彻实施总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实现总公司的质量管理目标,便于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范、文件,结合本公司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 3、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和事故,是指已对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无法逆转的事实或必须经过返工、加固、补强等技术措施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事实。 4、本办法对公司所有项目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是指:分公司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二、分类 1、质量缺陷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万元(不含)的质量问题。 2、质量缺陷的类别 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一般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缺陷 1.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材料浪费的情形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 2.分项工程已完成,某些一般项目严重超过偏差,需经过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情况; 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情况。 (二)较重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重质量缺陷 1.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不足24小时,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不足20万元(不含); 2.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不论经济损失是否达到20万元的情况; 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不满20万元(不含)的情况。 (三)严重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缺陷 1.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严重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在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不满100万元(不含)情况; 2.已完工项目部分主控项目验收不合格,对工程(产品)结构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但尚未达到质量事故等级的情况; 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不满100万元(不含)的情况。 3、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质量事故是指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或单项合同工程累计返修或返工直接费用大于100万(含)的,或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伤以上伤亡事件,或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以及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质量事件。 4、质量事故的分类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 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相关标准执行。 三、报告 1、质量缺陷的报告程序 (一)发生质量缺陷后,项目部应必须逐级汇报质量缺陷情况(初步分析直接经济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达到的等级上报),每级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总工办在接到报告后于24小时内派人主持进行质量缺陷等级界定,项目部及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取证。 (二)因工程质量缺陷受到举报、媒体曝光及受到政府部门通报的,由总工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责任界定。 (三)发生质量缺陷,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防止事态扩大。 (四)工程质量事故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组织责任界定。 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 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相关要求执行。 3、缺陷及事故发生后,缺陷及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缺陷及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4、缺陷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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