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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五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第五章 信用证;2021/8/19;Contents;第五章 信用证;第五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可见:;可见:;承付;相符交单;审单标准宽松化;2、信用证的特点:只问L/C,不问合同;只问单据,不问货物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信用证的特点;二、信用证的特点;案例分析:;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自足性文件。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分析]
在信用证结算中,信用证与销售合同是独立的,开证行不受销售合同的约束,因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也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即使受益人未完全履行销售合同下的义务。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者单据在传送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者任何电信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者其他错误的,概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的解释或翻译上的错误,也不负责,并保留转递信用证条款而不翻译的权利。
3、银行对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等。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包装、交货、价格,或者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的诚信及疏忽,偿付能力或者资信情况,也不负责。
5、银行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银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二、信用证的契约安排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三方的契约安排:
买卖双方(即申请人和受益人)间的销售合同;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开证申请书,还包括开证协议、担保协议等;
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信用证,若存在保兑行,则保兑行与受益人间仍存在信用证的契约安排。;L/C的契约安排;二、信用证的契约安排
这三方面契约中的每一项都是独立的:
首先,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与银行之间或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
其次,申请人因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不得影响银行的付款承诺。;例如:;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信开本信用证和电开本信用证。;2021/8/19;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格式
信用证开立方式
1、信开(by airmail)
2、电开(by telecommunication)
(1)简电开证(by brief cable):
通常只用于预先通知,不具法律效力,开证行应尽快寄送证实书。
电文有时注明:Please notify beneficiary that we issue an Irrevocable Credit No. xxx … Details to follow.;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
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Case ;[分析]
(1)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欠妥。
(2)装运期为 8 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7 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8月 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要知道,简电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其约束。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 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6)发生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争议的处理工作是如此的不到位,应引以为戒。
;(2)全电开证 (by full cable)
电报全文为完整的信用证内容,具备法律效力,无需另寄证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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