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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Introduction of Marine Insurance);A: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U.K]
B. 海上保险合同是以补偿因航海事故所发生损害为目的的合同。 除本章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负赔偿责任。(日本)
C.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国) ;; (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及其范围
1、第一阶段
范围仅限于海上,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也仅限于海上固有的风险。
A、传统的海上保险标的:;2、第二阶段
到19世纪末,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改革,海上保险的范围开始扩大,承保标的种类逐渐增加。以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为例:
B、19世纪后,英国的规定:
(1)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
(2)运费、运价、佣金、期得利益等。
(3)有利害关系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责任。
海上保险已突破了传统的界限,逐渐扩展到凡是与航海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都可称为海上保险的标的。;3、第三阶段
19世纪以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
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特别是海上资源的开发,海上保险
的范围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C、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二、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二、海上保险的作用;;三、海上保险的历史沿革;2、船货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抵押借贷在其长期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殊的存在形式,不同的存在形式体现着不同程度的海上保险关系。
;一般借贷:船东和货主常以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向资金所有者借款,以此来弥补资金,??续贸易活动.
冒险借贷:从事海上贸易的债务人以常以船舶或货物作抵押取得贷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债务人必须将本金和利息一同还于债权人;否则则免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假设买卖:在海上航运开始前,作为债权人的货币所有者向作为债务人的航运经营者订立以支付本金的形式买进船舶或货物的合同,同时航运经营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当船舶安全抵达目的地时,事先订立的合同自动解除;否则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借贷:债务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筹措航运资金,而是为了将海上危险转移给债权人---货币所有者.借贷资金不一定先给债务人,但债权人事先要收取一笔利息….
;(二)海上保险的发展;Pisa; 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保险单):产生于意大利。
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 1424年,诞生在意大利的热那亚。;2.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3. 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建国后)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正式成立。我国海上保险才步入独立发展的道路。PICC首先开办了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
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自动撤离出境,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长达100多年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
1958年10月,中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时,只保留了以海上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涉外保险业务。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海上保险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1986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上保险业务才得到迅速发展,保费收入大幅度增加。;4、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
(1)保险合同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应适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保险法》。
在法律适用上,保险法与合同法及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保险法是专门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凡保险法有规定的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凡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四、海上保险的种类
(一) 按保险标的分类
1. 运输货物保险。以各种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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