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人保护制度研究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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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人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一、信贷人保护制度之一——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①],具体来讲,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个方面。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怠于行使,以致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权利。[②]债权人撤销权则是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他的债务却积极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第74、75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一)代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③](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二)撤销权 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撤销呢?就此,《合同法》第74条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对于无偿行为,以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为典型,仅要求具备客观要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可以发生撤销权;对于有偿行为,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典型,除要求具备客观要件外,还要求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才可以发生撤销权。这种区分考虑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此却将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限定为了三类:一是放弃到期债权,二是无偿转让财产,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按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予以衡量,该规定过于狭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的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能得以实现。据此可以推断: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债权人的债权,都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因此,必须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对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加以补充。 二、信贷人保护制度之二——履行抗辩权制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是典型的同时履行抗辩,即双方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是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被称为先履行抗辩,在适用上可类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因此也可以叫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的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它所赖于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体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观念,旨在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当事人如果未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仅请求他人提供履行,这就是不符合诚信原则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借款的交付为要件,所以,这个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为其义务,因此这个合同也构成双务合同。在合同成立以后,贷款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但银行作为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往往有一些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不满足,银行可以拒绝提供贷款。所以,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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