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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
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
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
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
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
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
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
品房建造成本的 30 %~40 % 。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
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
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
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
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
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
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
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
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
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 2006 年 8 月 17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
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114 号文)的规
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
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
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
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
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
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因此,除了装饰劳务
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
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
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
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 XX 万元
贷:银行存款 XX 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
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XX 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 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XX 万元
贷:预收账款 XX 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XX 万元
贷:工程物资 XX 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
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
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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