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益刑法保护.doc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信息法益刑法保护 20世纪下半叶,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和信息传递的日益便捷,信息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其与物质、能源一起,共同作为人类社会的三大基石。信息是无形的,不能从中获得现实的效益,但信息具有重要的效用,有的信息可以指引人们的行为,作为人们行为所参考的依据和准则;有的信息可以影响人的精神世界,愉悦人的心灵。在当今社会,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利益所在,对于核心信息的获取和占有成为世界竞争的主要战场,世界资源的核心已经从资本转向信息。信息具有利益属性,是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法律对信息的利益属性作出规定,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即成为信息法益,信息法益就是基于信息而产生的法所保护的利益。由此,信息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信息法益的载体,信息法益是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信息的核心效用。从刑法角度来看,信息是犯罪所作用的犯罪对象,而信息法益是犯罪所侵害的具体内容(犯罪客体)。 一、信息的基本范畴 (一)信息的哲学基础和自然概念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其运动性。物质运动,必然会产生时空上的差异,而这些差异也必然会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之中得以反映,这一反映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可以无限重复的,这就表明在这一系列的反映之中必有一个共同的独立于物质运动本身的研究对象,即事物状态变化的再现方式。对这一再现方式的描述,即为信息。因此哲学意义上的信息,是对物质运动状态的描述,是一定载体上所显示出来的他物的运动和变化的属性。在哲学信息概念的基础上,不少科学家提出了自己关于信息概念的界定。信息论的奠基人、美国数学家申农(C.E.Shannon)认为:“信息是组织程度,能使物质系统有序性增强,减少破坏、混乱和噪音”。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NorbertWiener)认为:“信息是有秩序的量度。” 在其后的信息科学上,对信息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次的认识。本体论上的信息是指事物自我显示出来的运动状态和运动状态的变化方式;认识论上的信息是指主体对事物运动的状态和状态变化方式的认识以及对此种认识的表达。这些概念都是科学界对于信息的界定,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也不符合法律概念的要求。申农和维纳的观点只是对信息的个别属性的阐明,即减少物质的不确定性,但这并不是信息的本质要素,也不符合法律上信息概念的要求。同样,信息科学家们将信息分为本体论上的信息和认识论上的信息,后者并非信息本身,而是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信息有着一定的差别,而前者也没有反映出法律概念清晰明确的要求,而是与哲学意义上的概念混为一谈。 (二)信息的法律概念哲学上信息概念涵盖范围较广,包含了一切符合信息本质要素的内容,但很多信息并不为法律所保护,或根本不为人所认识,法律只对部分信息进行保护,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对信息进行界定。笔者认为,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概念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必须与人相关联。从法律干涉的角度来看,法律所处理的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如果信息不与人类发生关联,则该信息无论如何不能成为法所保护的对象,新康德主义也认为,在人对现实世界产生认识之前,现实世界是一种混沌状态,是没有现实意义的状态,所以信息必须与人相关联才具有法律意义。由此产生的两个问题是:其一,任何信息都是经过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再加以表达于外部而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信息是建立在信息科学中认识论意义上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的,是人通过自身对于事物的理解而表达出来的对事物状态及发展状况的描述。信息有其创设者,但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并不要求信息与其创设者相关联,信息一旦被创立出来,它就独立于其作者,而成为现实中的存在;其二,法律意义上的信息要能够为一般人所感知,这就要求信息创设和表达都必须遵循固有的规则,有通行的表达方式,能够为社会的一般人所接受,如果不具有这一特点,信息就属于混沌状态之中,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第二,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必须能够满足一定人群的需要。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效用,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没有任何利用价值的信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信息。这里的效用并非是纯主观的,并非基于特定主体来进行判断,而是从一般人角度出发来判定该信息是否具有效用。此外,由于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有所差异,因此各自表达出的信息有真有假,只有符合现实状况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信息,不符合现实因而不能满足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需要的,不是信息。 第三,法律意义上的信息还必须以哲学和自然意义上的信息概念为基础,不得超越自然的信息概念的范围。从自然和哲学意义上考察信息,其具备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信息并非物质,其不能直接产生现实的效用,只能够影响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从而对现实发生作用;其二,信息是一种描述和表达,只能够

文档评论(0)

美鑫可研报告 + 关注
官方认证
服务提供商

我们是专业写作机构,多年写作经验,专业代写撰写文章、演讲稿、文稿、文案、申请书、简历、协议、ppt、汇报、报告、方案、策划、征文、心得、工作总结代写代改写作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成果鉴定,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技术报告,初步设计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评估报告

认证主体成都慧辰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IP属地四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4MA69XDD04C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