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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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并在其后 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 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 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 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 企业 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持续提高。 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 3. 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 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 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 第二十三条明确 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 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 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 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 通报。 2 5.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 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 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 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 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 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 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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