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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前辅导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基本要求掌握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一)立法的意义 1. 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的需要;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 3.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5. 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二)执法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 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 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 联合执法原则; 5. 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 宪法 2 安全生产方面法律 基础法/基本法:《安全生产法》 专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 相关法:《劳动法》、《建筑法》 3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4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5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6 安全生产标准设计规范;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7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ILO共通过185个国际公约,OSH占70%;我国政府已批准公约23个,其中4个与OSH有关。(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1 综合类 2 矿山类 3 危险物品 4 建筑业 5 交通运输 6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 7 其他 8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基本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 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考试内容)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42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国家职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9~76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 附则 96,97条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共7章,97条第一节 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第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 (第二条、第九十七条) 空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第四条) 必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市场准入 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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