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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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0722 第040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0722 第0404 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 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 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本次 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 上市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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