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实务》教学课件 项目三 消费税会计核算与申报.pptVIP

《税务会计实务》教学课件 项目三 消费税会计核算与申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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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 消费税会计核算与申报 内容提要 任务一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一、消费税纳税人的确定 任务二 消费税税款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在)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1、准予扣除的范围: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用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镶嵌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6)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7)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等于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上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准予扣除的范围: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后,用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镶嵌首饰,在计算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6)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7)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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