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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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省商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 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消防技 术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商场、集贸市场在遵 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矣消防技术标准的同时,要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要 、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商场、集贸市场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 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依法申报,经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改建、扩建或进行内装修应依法办理消 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商场、集贸市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 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 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集贸市场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 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商场、集贸市场应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类员工消防安全职 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 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合同中应依照有矣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 责任。两个以上产权 单位管理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明确对消防车通道、涉 及公 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统一管理的责任单 位。 三、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商场、集贸市场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 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3.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5.消防设施管理制度;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7.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2.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3. 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 4.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5.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6.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8?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商场、集贸市场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距 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1.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 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 净宽度不应小于 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 500川时,主要疏散走道的 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 离不应大于45m ;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 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上方2.2m?3.0m处; 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 7.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85m X 0.30m,当一层 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川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65m x 0.25m ;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9 .禁止用宣传海报、条幅等遮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10,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 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 定范围;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应有杂物堵塞,确保畅通: 商场、集贸市场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常闭式 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 其1.4m 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等; 商场、集贸市场的柜台、摊位、商品及模特等其他物品的 摆放不应妨碍 人员安全疏散;疏散走道、楼梯间禁止悬挂或摆放商品;营业期间严禁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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