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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气污染控制专题辅导(1)(2010年3月)《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是考试的指导性文件!了解——知识点的宽广面,概念题,选择题熟悉——知识点的集中点,选择题,问答题掌握—— 知识的综合应用,选择题,分析题四、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大气部分)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大气部分)五、加强知识间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应对能力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大气部分)报 告 提 纲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大气部分)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大气部分)考试大纲要求(环境法律法规8大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法律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3、其他相关法律—国土整治法,城市规划法等4、其他部门法律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内容—刑法5、国家机关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命令、通知等6、导则,标准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7、地方性规章、法规等—××省环境保护条例等8、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书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后法的效力高于前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我国签署国际公约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大气环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4.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大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一)单项主体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其他有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大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他法律法规条例大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大纲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熟悉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2)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3)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4)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有关规定(5)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1987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 现行的是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改、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是人类以至其他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要素。我国大气污染较为严重,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大气污染物是粉尘和二氧化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注意点: 酸雨和二氧化硫 控制区 不重叠 SO2控制区 酸雨控制区 SO2控制区大部分在北方,酸雨控制区集中在 南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末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的地方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保护大气环境,遏制大气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宗旨,核定本区域内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关排污单位在向当地政府申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之后,方可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将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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