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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整理规范 办法 种类 整理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特点: 来源的广泛性、内容的连续性、 形式的多样性 、表达的一致性 ※会计档案管理原则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即:档案部门统一制定工作制度,统一工作程序,统一保管。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计档案的归档;会计档案的整理方法和具体要求;会计档案的利用;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步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的第四条、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真实性) 第二章的第十条 、十一条、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 第五章的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详解第五条内容:第六条内容:(会计资料的归档)第八条、九条内容:(电子会计档案)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内容:(会计档案移交)第十四、十五条内容: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内容:(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二十四条内容第二十八条内容不能列入会计档案管理范畴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一)财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文件; (二)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预算、报告、通知等; (三)财务工作的请示、批复; (四)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办法; (五)固定资产新增、报废、调拨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税务登记、交纳、减免、返还等工作文件材料; (七)生产财务和成本核算文件材料; (八)资金管理、价格管理、会计管理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经营盈亏情况报告、报表; (十)本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审计工作制度、总结; (十二)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专项审计通知、报告、批复、结论、调查与证明等文件材料; (十三)审计工作方案、计划、报告、纪要等。 以上文件不是在会计档案归档的内容,属于会计部门形成的文书档案。 工资年度报表,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审批名册,养老保险缴纳名册,调整、新增审批表,职工聘用、转正等审批表、协议书,事业统计报表,清产核资材料,干部职工调动的工资介绍信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对会计核算材料的归档范围作了规定,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按填制的程序和用途可分为: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簿籍,是编制财务报告的重要依据。 主要包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经费支出等其他各类明细账、固定资产账、辅助账簿(备查账簿)等。 3、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材料定期编制的,是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按编制时间可分为:月报、季报、年报。!注意:会计报表,附表及相关的编制说明,文字补充材料,都应视为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归档。 4、其他会计资料,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归档时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由会计人员整理完毕后,由会计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室。)会计档案归档要求 归档的会计核算材料应符合完整齐全、真实准确、装订成册、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要求。(必须使用喷墨打印机,色带打印的会计核算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会计档案的归档手续 会计档案在归档移交时,会计人员和档案人员双方必须履行一定的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和档案机构要逐卷认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双方签字。会计档案整理方法会计档案的分类 统一采用: “类别——会计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分类。 (每个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即先把会计档案分成“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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