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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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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一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一)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在职业健康法规体系中,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职业卫生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一)国家法律 《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现行的有关职业健康的专门法律。该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相关法是指一些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涉及职业卫生的有关要求,也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乡镇企业法、煤炭法、清洁生产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监察法和国家赔偿法。;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二)职业健康法规 职业健康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称为行政法规;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称为地方性法规。 主要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二)职业健康法规 198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2009年下发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200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9年施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可作为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重要补充。;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三)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安监总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授权,公布了一系列规定与办法: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2012〕第47号)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2012〕第48号)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12〕第49号)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12〕第50号)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12〕第51号)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 9.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发布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 1.职业病目录(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5.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6.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8.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地方性规章有: 1.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试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黑龙江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综合管理办法 4.山东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 5.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规定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四)职业健康标准 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代号为直接编码“GB”; 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的代号后面加“/T”,例如国家推荐标准代号是“GB/T”。 ;国家职业健康标准中强制性标准包括: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等。;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五)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IL0)于1919年成立之初,宣示“避免劳工因工作遭受职业性疾病与职业灾害是该组织重要任务之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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