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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本章分为两节: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概念比较;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一)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三)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四)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的给付;三、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一)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团体保险的特点
(三)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四)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及保险费
(五)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概念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性质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五、健康保险合同
(一)概念
(二)健康保险的特征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合同对比;一、概念
*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法12条第4款);* 法定概念:;* 保险标的的特点:;二、特征;三、种类
* 基本分类:;* 分类的对比;* 我国保险业务分类:;
财产保险;【案例043】单位为个人投保 ;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诉称:保险金应当由自己领取,然而,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与他人。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赔偿5000元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业务员有承诺在先,保险金交由建筑公司支配。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和公证处被追加为第三人。
公证处辩称:原来要求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是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亲笔签名,撤消了该公证书。
;
法庭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10万元保险金。
由于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当由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领取。
建筑公司领取保险金,既没有法律依据,又出具虚假授权委托书,应当将保险金返还被保险人李某的继承人。
公证处出具错误公证书,导致本案保险金错误地给付,也有错误。
本案参考结论
被保险人架子工李某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044】杀人凶手能成为保险受益人吗? ;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单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而被保险人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郑某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郑 某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呢?对于这个问题,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凶手不能成为受益人。
理由:
一、《刑法》第11、12条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均作了明确规定。用故意犯罪来对郑某量刑,似乎过重;但用过失犯罪量行则恰如其分。问题的关键在于,郑某应当预见自己的暴力可能使儿子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了惨剧的发生,由此可以明确,其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二、《刑法》第60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说明:即使犯罪分子违法得到的财物,国家都应予以追缴,更何况本案的保险金是郑某因为违法而未到手的“财物”呢?
三、受益人加害被保险人仍可获得保险金,将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因素,还是情理上,郑某不能获得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有权享受保险金。郑的行为已被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虽然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但违法与受益是两回事,因而郑可以领取保险金。;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凶手能否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28、65条分别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第二种意见正是以这一点为主要依据得出结论的。;【案例045】未成年人自杀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出现2种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之女虽仅9岁,但她应该知道从15层楼跳下,必然导致死亡。所以,随其母一起跳楼,在主观上具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在客观上实施了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因此,应该认定为是自杀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故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杀免责条款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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