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保险法律实务; 一、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保险;两个层面: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
第二,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或是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合同即保险合同。;保险的要素:
“对于我们来说,一个合同如果具备了如下三个因素,即是保险;(1)风险分散,(2)在众多的成员之间,(3)通过一个主要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来进行。”
——约翰·道宾《保险法》 ;讨论:保证保险是担保,还是保险?
【案情】
1998年5月22日,某汽车公司与北京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约定由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当购车人在还款期限内未履行规定的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协议还约定,汽车公司一方具体由其北京分公司执行本协议。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应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要求签发了15份保险单。后因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严重违约,保险公司于1999年9月20日向北京某法院分别起诉该汽车公司与其下属北京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
汽车公司与其下属北京分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保证保险合同,属担保的范畴。该协议属于《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从合同,其管辖应从属于主合同的约定。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是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该汽车公司以购车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由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在先,北京市的法院不应重复受理。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信用保险合同,不是保证合同。保险与买卖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与汽车买卖合同不具有主从关系,管辖权问题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分别确定。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投保人,拥有营业执照,可以作为本案被告,北京市是本案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汽车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的汽车买卖合同之诉与本案保险合同之诉分属不同的诉讼,各自独立,本案审理不受该案影响。;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信用保险合同。汽车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是汽车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它依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是裁定驳回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汽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汽车公司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面通知审理认为,上诉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保险法;保险法的作用
保证保险职能的发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立保险业法律地位,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讨论:保险法是对保险的保险!;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防灾防损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告知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告知义务人:投保人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告知的时间:保险合同订立前
告知的方式:书面口头均可
告知的违反: 故意: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过失:重要事实,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修改稿草案: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60日;二年);【案情】
林某之父生前系县食品公司职工。1995年11月12日,林父因病住院,经诊断为膀胱癌。当时,家人为避免林父产生思想负担,没有将真实病情告诉他。医院对林父作膀胱部分切除、左输尿管移植手术后出院上班工作。1996年1月,县食品公司动员职工参加简易人身保险,并讲明了投保条件,之后,公司为每名职工每月出资2元,林父出资3元,自愿投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15年,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