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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试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可确定1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 “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内部议事规则,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2009年6月;补充医疗保险方面: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以来,补充医疗保险的税优一直较明确。
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自原劳动部发布20号令、23号令以来,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倍受关注但始终没有明确,财政部企业司在2008年2月26日分发布的34号文虽统一了税优政策,但对企业缴费比例和工资节余使用的规定却对养老金市场带来了一定影响,许多企业不得不停滞观望。随后国资委、人社部、金融机构、中央企业等纷纷就此与财政部进行了沟通,希望能够推动新政策的出台。
此时发布的27号文宏观上讲可以是拉动内需、应对经济危机、促进社会保障,微观上看可以说是提升企业员工福利待遇水平的契机,通过提高员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待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可以享受5%的税优,说明相关业务可以追溯到2008年,但也有条件限制,如果去年实际缴费比例已经达到或超过5%的,可以按照27号文件的规定调整纳税;但如果去年没有达到或超过5%,则不能在2009年以补缴名义多缴费,多缴的部分也不会享受税收调整的优惠 ;09年新建立的计划也无法追溯,除非08年已经计提过相应资金。;“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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