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刑事责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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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标准及刑事责任 传销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进入我国后,随后迅速蔓延开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此种营销模式,作为一种骗取钱财的工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基于此,我国不断加大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开始全面禁止传销活动;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将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视为非法经营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2005 年 8 月 23 日国务院再次公布《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传销活动的范围;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更增补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使传销活动正式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法律在打击传销犯罪问题上也不断进行着调整,从以行政处罚为主逐渐演变成有条件的刑事处罚,从制裁情节严重的传销参与人员逐渐发展到制裁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并最终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具体形式, 20 世纪 20 年代起源于美国。广义上的直销即无固定地点销售,包括直接行销、自动售卖和狭义直销,狭义直销则包括单层次直销(展销、聚会销售和上门推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各国通常将多层次直销简称为传销,因此当此种经营方式流传到我国,我国也沿用了“传销”这一称谓。传销一词本身并无贬褒之分,《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我国打击的传销活动其实是不正当的多层次直销,也被称为“金字塔销售欺诈”、老鼠会或滚雪球等。 国务院 2005 年 8 月 23 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定义为:“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概而言之,传销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式传销;二是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式传销;三是以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的传销行为,即收取入门费式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进行了刑法意义上的定义,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该传销概念的外延窄于《禁止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一是将“团队计酬”式传销排除在外;二是增加了“骗取财物”的客观要件。 二、传销组织的特点 从司法实践看,传销组织最典型的组织结构是“金字塔”构造。下面以全国著名的广西玛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雅公司)传销案为例进行说明。 该公司凭借一种叫“玛雅生物霖(灵)营养液”的产品,构筑出庞大的传销金字塔,其中经营组织分为 4 个层级,即业务员、经销店、总代理商、公司总部;经营人员分为 5 个等级,即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经理、业务总监、高级总监。 要成为玛雅最基层的业务员,必须入股即购买一份玛雅产品,买得越多或发动别人买玛雅越多,级别就越高。 业务员发展3人加入传销组织,自己即可晋升为业务主管,下线每销售出1盒(瓶)玛雅生物霖(灵)营养液,业务主管可获得0.20元开发管理费;当3名业务员晋升为业务主管后,原业务主管即晋升为业务经理,下线每销售出1盒(瓶)玛雅生物霖(灵)营养液,业务经理可获得0.20元岗位津贴;当3名业务主管晋升为业务经理后,原业务经理即晋升为业务总监,下线每销售出1盒(瓶)玛雅生物霖(灵)营养液,业务总监可获得0.15元岗位津贴; 当3名业务经理晋升为业务总监后,原业务总监即晋升为高级总监,下线每销售出1盒(瓶)玛雅生物霖(灵)营养液,高级总监可获得0.10 元岗位津贴,同时可享受公司总营业额2%加权平均分配福利。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全国共有50余万人相继卷入“玛雅骗局”,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此传销案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但极具代表性,涵括了所有传销组织的共性: (一)传销参与人员具有不特定性。玛雅公司传销案中,传销参与人员三教九流,遍及全国各地,不分性别、年龄、职业,既有 80 岁的老人,也有 16 岁的青少年,既有农民、下岗工人,也有大学生、退休干部。传销活动关注的是“人头”的数量,而不关注“人头”姓甚名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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