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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殖 场 八 项 制 度
精品资料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一、 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 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 30 天内离开饲养
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 畜禽首次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
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
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 养殖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
的畜禽。
五、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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