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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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徽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徽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徽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乙方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以下简称人行 ECDS系统)的接入行,利用人行 ECDS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供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利、 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经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两方权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单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单据管理实行方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方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方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手续》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甲乙两方本着同样互利的原则,经磋商 ,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两方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制 度。 第二条 定义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以数据电 文形式制作的,委交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立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许持票人的单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 甲方展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依照以下基来源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获得和转让, 应该依照诚实信誉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获得和转让, 应该拥有真切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获得,一定给付对价。但因税收、 继承、赠与能够依法无偿获得单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的保存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寄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 ECDS),并以 ECDS中记录为准。 甲方可经过乙方网上银行查问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业务开通 (一)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依照乙方的要求供应有关申请资料,甲方保证供应给乙方的资料真切、正确、完好、有效,不存在虚假记录、重要遗漏和误导性陈说。 (二)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在乙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并在乙方注册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 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须先在乙方获得创办商业承兑汇票资格。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签章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署名。 甲方应付其电子署名的真切性负责。 甲方应妥当保存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严防泄密。因保存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肩负责任。 电子署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独一依照,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独一身份确认表记。 第七条 基本业务规定 电子银行承兑单据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甲方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单据, 单笔最长久限及最高签发金额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甲方提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 申请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甲方可撤除该申请。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乙方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 乙方将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从甲方电子商业汇票签发账户将电子商业汇票金额划转至电子商业汇票拥有人的账户。 甲方应保证由其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时, 其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对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 由乙方垫款。乙方有权依照人民银行规定就垫款向甲方收取 罚息。 (二)甲方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1.持票人在单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拒付或 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 付款恳求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 系统非营业日、 ECDS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出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 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恳求之日 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 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 ECDS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2.甲方在单据到期后未按第 1 点规定作出应答的,乙方 视同甲方拒绝付款, 乙方应在最迟付款日第二天(遇法定节假 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 ECDS非营业日顺延) ECDS营 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九条 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 在排除电子商 业汇票责任前,不得撤除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 甲方作为未结清电子商业汇票的参加者不得注销公司网上 银行,并应保存能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公司网上银行客 户证书。 第十条 单据信息查问 甲方可经过乙方查问与其有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甲方对单据信息有异议的, 应经过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版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查问权限办理有关查问业务。 乙方仅负责转发 ECDS供应的信息,若出现信息不符,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支付信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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