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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培训;总述;内 容;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特点;二、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新法中的“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是全新表述,是对原环保法的重大修改。表明:
使环境保护变为套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紧箍咒”,要发挥环保减排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性作用,使“脱缰野马”变成可持续发展的“千里马”。;■ 中国环境质量恶化倒逼■ 人民对生存质量的诉求■ 国家持续发展■ 民族复兴需要;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法改变了重政府权力轻政府责任、重政府主导轻公众参与的局面,
增加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 新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九种情形】:;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严厉行政问责的九种情形:;12;环境保护部已在 西北 、东北、华北、华东、西南、华南六大环保督查中心相继成立,作为环境保护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监督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等,督查情况直接上报国家环保部。(对政府和企业都监管)
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已有16个省、直辖市已经设立了130多个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合议庭。;14;■ 1 停建罚款
■ 2 查封扣押
■ 3 按日计罚
■ 4 停业关闭
■ 5 行政拘留
■ 6 刑事责任;1、停建罚款;旧的《环保法》,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是罚款额度低,只罚款5-20万元,一些企业宁愿受罚也要未批先建,另外现有的允许“ 限期补办”的规定,导致一些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
新的《环保法》 ,堵住了旧法规定的“限期补办” 漏洞, 更不能“ 先上车后买票”。对于未批先建的,规定直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一规定可谓是环保部门的执法利器,堪称环保部门对付违法排污企业的撒手锏);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其他。
;3、按日计罚;3、按日计罚;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
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将会大幅提高: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
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罚款;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5、行政拘留 --移送公安机关; 6、刑事责任;;;中国刑法 两高司法解释 :认定以下为严重污染环境;中国刑法 两高司法解释 :认定以下为严重污染环境;■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2014年上半年,全国查处环境违法力度加大,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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