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实务内部培训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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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培训;交强险产品介绍;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经济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国家通过立法实施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交强险的实施背景 交强险条例介绍 交强险条款解读 费率方案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规章制度;交强险的 法律依据;交强险的适用范围;经营交强险的主体;奖优罚劣原则;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形;除外责任及垫付;责任限额;救助基金;重要事项;合同订立;合同续保;赔偿处理;赔偿处理;赔偿处理;其他条款;其他条款; 交强险的实施背景 交强险条例介绍 交强险条款解读 费率方案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规章制度;交强险的特点;;特别提示;总则 一;总则 二;总则 三;定义 一;定义 二;定义 三;定义 四;保险责任 一;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 追偿;责任免除 一 ;说明: 本条是关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规定。 第一项责任免除是直接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项责任免除是根据《条例》第三条对“交强险”的定义和本条款第五条对“受害人”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排除被保险人所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本车上的财产。 第三项所列损失均为间接性财产损失,主要是结合强制保险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间接性损失则不属于基本保障之列。 第四项责任免除的设定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可约定不承担此类仲裁、诉讼费用;二是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都比较低,如承担此类费用,将挤占限额空间,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障;三是从强制保险制度的创设目的看,是倾向于减少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且交强险对绝大多数类型的事故损失都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应鼓励事故当事人就交强险项下的损害赔偿问题形成诉讼。 ;保险期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五;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一;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 三;赔偿处理 四;合同变更与终止 一;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一;附则 二;附则 三; 交强险的实施背景 交强险条例介绍 交强险条款解读 费率方案 交强险承保实务 交强险规章制度;交强险费率表强制保险基准费率表(0619定稿).xls;交强险费率方案;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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