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标学习交流讲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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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标法律法规及企业制度的学习交流成本管理部 徐立群2006年5月目录第一部分 国家招评标的法律法规第二部分 沿海招标管理制度及评标细则第三部分 流程与表单 第一部分 国家招标、投标、评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条例: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不得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市长、自治区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法律层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国家现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共1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9号令)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发改委18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招标相关条款内容 1.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四、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人依法成立; 履行审批手续; 履行核准手续; 落实资金来源; 图纸资料齐全。 3.自行招标的资格《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的条件: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工程招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4.招标备案的材料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材料。5.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救灾的; 利用扶贫资金使用农民工的;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且符合资质的; 在建追加且中标人仍具备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 招标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议标(目前中国不适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选择的范围不同;竞争的范围不同; 公开的程度不同; 时间和费用不同。 7.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资格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8.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9. 资格预审的内容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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