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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前言;“以人为本” ——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的根本内涵,也是安全生产的核心任务。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的目的性。
“以人为本” —— 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从业素质、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来减少事故,依靠人的能动性来控制危害、预防伤害,是实现核心任务三大条件之一。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的导向性。
如何实践“以人为本”的理念 必须从三个层面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一是政府层面,即: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二是企业层面,即: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三是劳动者自身层面,即日常操作和管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后者,要把保障生产安全、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价值升华基础,最大限度地实践自主保安。
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矛盾是实践自主保安的关键: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并贯穿于生产全过程(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促进生产:只有企业发展了,社会才能发展,劳动者才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停产、何谈发展);当二者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于安全,(即: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生产与安全相矛盾的现象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还将存在,但最终会消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前者是物质基础,后者是意识形态。 ;我国的安全生产体制; 国家监察:一是通过政策引导、立法执法来强化政府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管(具体的执法监管方式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代表政府行使执法权)。二是通过“准入制度”提高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门槛(矿山、建筑、烟花爆竹等)
行业管理:如煤炭、化工、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通过协会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干预。
社会监督:工会、社区、媒体通过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调查或干预。
劳 动 者:岗位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各级或各专业管理人员通过遵章守纪、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技能、自觉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义务、加强自我保护来承担自己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成,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职业健康监护也与工伤保险一道纳入了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制度 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职业病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调查、企业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员工因工受伤后的治疗及康复费用通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障部门支出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职业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的规定,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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