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保险法基本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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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近打算结婚的小明,想在婚前给未婚妻购买一份保险,作为定婚的礼物,是否可以?为什么?;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既适用于人身保险也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活动的不同环节所应遵循的不同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一、 最大诚信原则; [小结] 保险是一个对信息具有高度依赖性的行业;而保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只有被保险人最为知情.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1.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利益。 2.防止保险欺诈。;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1.何者为 “告知”(Disclosure);2.何时须告??;3.告知之内容为何;[中国立法移植];4.如何认定重要事实:告知之方式;【实务中的争议】 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兜底事项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告知义务违反之后果;;案例分析1:2009年8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10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案例分析2:200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200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诚实告知的延伸】 ;; ;(四)信守保证(履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意义 3.保证的内容 4.保证的形式 5.保证的违反;事实保证,又称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或不存在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其申明的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与否的具体事实的真实准确性。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实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投保人确保某种事实不仅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保险期间,或确保在保证期间为或不为某行为。;明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附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 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之一。如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 案情: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题: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承诺保证、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五)保险人的说明义务(17条);;; 解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业务,因此,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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