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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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总结 北京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总结 PAGE / NUMPAGES 北京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总结 精选文档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根源:北京市安全看管局 日期: 2016-05-26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对于印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看管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安全看管机构,各市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求, 联合本市实质, 市安全看管局拟定了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现印发你们, 请联合本单位实质仔细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 2016 年 2月 24日 . 精选文档 附件: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众生命财富安全,促使和睦宜居之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联合本市实质,拟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用本规范。法律、法例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恪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执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肩负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该做到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仔细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营救到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联合自己实质,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系统, 全面深入连续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精选文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定具备法律、法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切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需要行政允许的, 应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相应的允许资质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要踊跃配合达成非国都功能疏解工作, 严格依照本市家产构造调整指导目录和新增家产的严禁和限制目录要求,新建、扩建、改建有关家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支持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察, 自觉接受监察。 生产经营单位拟定或许改正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该听取工会的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推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辅助主要负责人执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余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之外的其余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当。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察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 项,协调停决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组织、指导、协调各有关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并做好记录。 . 精选文档 第九条 危险物件的生产、经营、储藏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依照以下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许装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法例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的,装备起码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2% 的比率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该少于 2 人。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余生产经营单位, 依照以下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许装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许依照不低于从 业人员 4%的比率装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该少于 1 人; (二)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装备起码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1%的比率装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件的生产、 储藏单位和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一般依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20%的比率装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该少于 1 人。鼓舞其余生产经营单位聘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许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精选文档 第十条 危险物件的生产、经营、储藏单位和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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