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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业规例九
第 132X 章 食物业规例九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132X 章 食物业规例的主要内容。
14.
切开的水果
15.
凉粉
16.
馒头箩
17.
以售卖机出售的食物
18.
刺身 (1996 年第 407 号法律公告)
19.
寿司 (1996 年第 407 号法律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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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业规例九
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蚝 (1996 年第 407 号法律公告)
21.
供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肉类 (1999 年第 1 号法律公告)
(1994 年第 142 号法律公告;1995 年第 85 号法律公告)
第 132X 章 附表 3(由 1995 年第 85 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 132X 章 附表 4 食肆空间的分配
[第 33(1)(j)及(k)条]
第 I 部
B1 类食肆
座位间
(平方米)
厨房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
室的总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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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业规例九
或以下
66-75
76-85
86-95
96-100
101-110
或以上
不少于 6
”””10
””””
””””
””””
””””
”””14
不少于座位间总面积的 1/2
第 3 页第 3 页
食物业规例九
不少于 33 平方米
”””34”””
”””35”””
”””36”””
”””37”””
不少于座位间总面积的 1/3
II 部
B2 类食肆
实用地面空间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或以下
23-35
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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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业规例九
56-95
96-185
或以上
平方米
实用地面空间的 22 1/2%或 7 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 20%或 9 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 16%或 14 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 15%或 19 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实用地面空间的 10%或 28 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注:实用地面空间指食肆的总楼面面积减去办公室、贮物室、楼梯、楼梯间、升降机等候处(最多为 5 平方米),装设水厕设备、尿厕及厕所洗手盆的空间,以及用作升降机、空气调节系统或类似设施的机器所占的空间。 (1970 年第 125 号法律公告)
(1979 年第 89 号法律公告;1993 年第 495 号法律公告)
第 132X 章 附表 5 食肆及工厂食堂空间的分配
[第 33(1)(ja)、(ka)及(kb)条]
食物配制空间、碗碟洗涤室及厨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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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业规例九
与总楼面面积的比例
第 I 部
B1 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
(平方米)
厨房最低面积
(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
的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或以下
101-150
151-250
或以上
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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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业规例九
10
14
总楼面面积的 30%,但不少于 9 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 25%,但不少于 27 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 23%,但不少于 36 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 21%,但不少于 54 平方米
第 II 部
B2 类食肆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或以下
23-35
36-55
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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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业规例九
96-185
或以上
不少于 5 平方米
总楼面面积的 20%或 7 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 18%或 8 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 14%或 12 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 13%或 17 平方米,以较少者为准
总楼面面积的 9%或 28 平方米,以较多者为准
第 III 部
类工厂食堂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的
最低总面积(平方米)
任何总楼面面积
总楼面面积的 15%,但不少于 6 平方米注:总楼面面积指专用作经营食肆或工厂食堂的有盖面积,包括贮物室、冻房、职员更衣室、办公室、空气调节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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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业规例九
厕所、升降机大堂、楼梯间及食肆或工厂食堂专用的任何空间,但不包括庭院或露天地方。
(1973 年第 212 号法律公告;1979 年第 89 号法律公告;1980 年第 175 号法律公告;1993 年第 495 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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