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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院——经济学双学位届——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
15%,杂质不超过 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 6 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 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 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请问此案教训是什么?
[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格规格交货,检验证。又凭样品买卖的贸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局限。
依照商品特质切确挑选表示品格的伎俩,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市场分析。既凭规格,学习足球分析。又凭样品的贸易,两个条件都要餍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苛。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紧要的人证。
2、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 600 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 7%。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 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 600 英镑。
3、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 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 5 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86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4、A 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 CIF 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 200 箱,每箱 24 罐×100 克”,即每箱装 24 罐,每罐 100 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4 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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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院——经济学双学位届——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做吗?[案例分析]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
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5、2002 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 T 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 2002 年 5 月 20 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 5 月 25 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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