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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销售合同
燃料油销售合同
(单笔销售非授信)
合同编号甲方 (供方):镇江长亨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镇江市东吴路 183 号 联系人: 魏健 电话乙方(需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油品
油品
生产厂家
发货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
名称
牌号
(吨)
(元)
(元)
时间
油库
港口(站)
合计
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
其中增值税(大写):
(小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声明和承诺
1.因乙方存储甲方油品的容器装载了第三方产品或其他可能发生混装、混油情况而导致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油品作为普通燃料燃烧或溶剂调和或 使用有充分了解。如将本合同项下油品作为他用或再销售的,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按照 执行:
1.甲方送货的,所有权及风险自油品装入第一承运人承载工具时起转移给乙方。
2.乙方自提的,所有权及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若乙方逾期提油时,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期限,按照
执行: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油品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需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凭提油单(卡)在甲方指定地点
提货。
第六条
运费及其他费用
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杂费、保险等),承担方式为
第七条 验收
1.质量验收标准:依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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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销售合同
2.数量验收依据:按照如下
执行。
(1)以甲方出库计量单为准;
(2)以第一承运人装船(车/罐)计量数量为准;
(3)以卸(装)货码头船舶商检数量为准;
(4)其他
3、验收方式:在完成油品灌装后半小时内,由双方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乙方委托甲方送货的,先由甲方与承运方在完成油品灌装后半小时内进行装货验收,在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半小时内乙方与承运方进行卸货验收,各验收人员均须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对油品数质量异议的,须在实际交付时提出并签字确认,否则,异议无效。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将封存油样送交共同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油品质量最后认定依据。如属甲方原因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乙方承担。
第八条 损耗
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数量作为基准数,若乙方实收数与基准数误差小于 3‰的,以基准数为结算数;若乙方实收数与基准数误差大于 3‰的,以实收数加 3%作为结算数。
第九条 结算
1.结算数量: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 2、3 款和第八条约定,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量为准。
2.结算方式:按照 执行
(1)款到发货。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乙
方全部货款后,向乙方开出提油单(卡),安排发货,并开具发票。
(2)其他:
3.甲方收款账户: 账号:
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任何打入甲方业务员或其他个人账户的付款行为均为无效付款行为。任何口头约定的发货要求或收款要求均无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经质检机构检验,因甲方原因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合的,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检验费用。
2.甲方迟延供货,每迟延一日,按迟延交付货物部分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迟延供货超过 15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迟延供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自延迟第一日起,加收 30-50 元/吨仓储费。逾期提货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除按逾期提油当日和合同约定价格中高者为结算价格外,乙方还应承担逾期提货违约责任。
4.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实际提油量少于合同约定量时,按照不足部分货款的 ‰赔偿给甲方。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逾期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应付货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逾期付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中止或者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①乙方不能按时结算;②乙方提供的证明失效;③有证据证明乙方失去偿债能力。
7.其他: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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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销售合同
1.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发、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或战争、暴乱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向对方书面通报情况,并在不可抗力结束或消除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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