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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提纲(定)
融资租赁合同提纲
一、本合同背景介绍
二、融资租赁合同介绍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二)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务可以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的如下
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其核心是融资。这是
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实质性特征。对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
在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
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这样,承租人可以以远远少于租赁物价款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决
资金短缺的窘境或腾出资金用于其他投资。
2、融资性租赁合同是移转标的物的使用权的合同。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
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法》242 条。)。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收
益权则移转给承租人。即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之上设定了限制。基
于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所有权的限制也归于消
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时
租赁物的归属。
3、租金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对承租人来讲该
租金并不仅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而对于出租
人来讲,其经营融资租赁的目的也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是在于取得租赁物的租
金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
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其通用性差,因此,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
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以下四
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
保,保险费应计入租金(《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操作指南》239 页,主编闫
海、尹德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我国《合同法》第 243 条也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
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因此,融资租赁的租金往往要高
于一般租赁的租金。
4、主体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
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
资格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的金融机构中获准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中
外合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身份我国《合同法》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
署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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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提纲(定)
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由此,可以推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
5、标的物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租赁设备几乎无所不及。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都已成为租赁公司经营的对象。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1.本准则应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和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证协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如下规定:“使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1)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这类财产使用权的转移有其必须具备的特殊形式,而非融资租赁合同。例如,知识产权的单独转移使用,须通过许可证协议来实现。
(2)租赁物必须是使用权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不可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例如,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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