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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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国注册税务师 王占雄Tel:0477-8188255 -mail:wangzhanxiong@163.com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提要一、汇算清缴的概念二、汇算清缴的依据三、汇算清缴的对象四、汇算清缴的时限五、汇算清缴的范围六、法律责任七、申报表填报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汇算清缴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款的行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 年终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9条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三、汇算清缴对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1.国地税征管范围(国税发[2008]120号);2.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确认(国税发[2009]82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四、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限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汇算申报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清算企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五、年度汇算申报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进行预缴的纳税人(查账征收进行A类报表的申报,核定征收进行B类报表的申报)。注意: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财预[2012]40号、税总公告[2012]57号);2.年度申报范围(查账、核定)与汇算清缴范围(仅限于查账,核定不汇算)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六、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相关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七、申报与相关政策——网上申报登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使用的“网上办税厅”,进行所需要的功能选择。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七、申报与相关政策——软件使用登录“涉税通·企业版”系统,按提示依次进行需要项目的选择。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登陆“涉税通·企业版”系统后,应查看“帮助”功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时选择对应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按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按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下列“特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享受所得税法和条例及国务院规定优惠的 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5.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报时选择对应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七、申报表填报及相关政策规定税法理论上: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法 税法法理解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七、申报表填报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实际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算和汇算清缴操作中运用如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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