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课件第14章第2节旅游安全经营总体.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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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授课人 蔡正敏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授课教材:浙江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四章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第二节 旅游安全经营总体规范一、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大概念,一个总要求,它要求经营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除危险隐患。(一)法律规定1.《旅游法》规定(1)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要求《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条规定主要是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其原理同样适用于服务。即:(1)法律、法规和标准如果对商品和服务有明确规定的,必须符合规定;(2)没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也不得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三)应当履行的主要安全保障义务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和条件2.配备有资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3.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4.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1)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4)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和告知制度(5)旅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6)教育培训制度(7)应急值守制度(8)各项应急预案5.对一线旅游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6.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根据《旅游法》、《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的主要情形包括:1.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与旅游经营者不相关的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旅游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3.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但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承担责任。4.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5.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二、旅游安全说明和警示义务(一)法律规定1.《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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