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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研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郭成明2007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长:邵明立 二00七年七月十日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章节设置新办法(15章,177条)第一章 总则(9条)第二章 基本要求(20条)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15条)原办法(16章,211条)第一章 总则(6条)第二章 药品注册的申请 (8条)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8条)第四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3节24条)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实施前的要求 第三节:临床试验的管理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 批(3节28条) 第一节:新药临床试验 第二节:新药生产 第三节:新药监测期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11条)第五章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5节43条)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新药临床试验的 审批 第三节:新药生产的审批 第四节:新药监测期的管 理 第五节:新药的技术转让第六章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的申报与审批(10条)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 批(2节21条) 第一节:进口药品的注册第二节:进口药品分包装 的注册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5条)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 审批(10条)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8条)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8条)第七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18条) 第一节: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二节: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 册第八章 非处方药的注册 (11条)第九章 药品的补充申请与审批 (9条)第十章 药品的再注册(8条)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检验的管理 (9条)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 明书(3节10条) 第一节:药品注册标准 第二节: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节:药品名称、说明 书和标签第十二章 时限(8条)第十三章 复审(5条)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11条)第十五章 附则(7条)第十二章 药品注册标准的 管理(3节13条)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 第三节: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第十三章 药品注册的时限和一 般规定(25条)第十四章 复审(3条)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8条)第十六章 附则(4条) 章节上的主要变化: 1、新增“第二章 基本要求”,删除了原“第二章 药品注册 的申请”和第四章、第五章、第十二章中的“基本要求” 章节; 2、删除了原《办法》中“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前研究”; 3、删除了原《办法》第五章中的第5节“新药的技术转 让”; 4、新《办法》第十一章为“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对 应原《办法》第十二章为“药品注册标准的管理”。 增加了“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一节新的内容; 删除了“药品试行标准的转正”一节。 二、新《办法》的主要变化1、药品注册的定义: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说明:原《办法》第三条为:“…进行系统评价…”。 2、特殊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 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 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 品;(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 床治疗优势的新药;(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 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说明:原《办法》第四条规定: (1)创制的新药; (2)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 (3)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 以上三种情况实行快速审批。 原《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3)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5)突发事件应急所必需的药品。 *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1)取消了“突发事件应急所必需的药品”的快速审批。 (2)将“快速审批”改为“特殊审批”。 (3)对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新药的特殊审批, 要求是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3、药品注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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