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课件案例解析习题答案 第四章 公司法案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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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法 正文中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的参考答案 [先导案例解析] (1)公司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而该公司的章程只有10名股东签字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2)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人-13人组成,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有15人;(3)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4)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所以该公司不能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案例分析4-1 本案例中涉及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货币和管理能力(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管理能力,属于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案例分析4-2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出席即可;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无效。董事F需要书面委托,董事G应该委托其他董事,而不能是董事以外的人。(2)董事的增减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大会决定的内容,即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决定。(3)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因为董事F、G的委托无效,E董事没有出席,B董事反对,实际上是3/7的董事同意,没有达到规定的1/2这一比例。(4)列席会议的监事不需要签名。因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是为了明确董事决议责任,防止滥用职权。 案例分析4-3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176条还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看出,方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更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公司与地圆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行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案例分析4-4 (1)该公司关于解散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解散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公司法》18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是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算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183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法》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案中,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本案中清算组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再者,申报债权的期限为3个月也不妥。 法律咨询4-1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背景材料中的“(3)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应修改为“(3)公司注册资本”; 背景材料中“(5)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应修改为“(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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