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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案例 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
[ 案情 ]
1997 年 11 月底,我方 A 公司与台湾 B 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
总价值 10118.00 美圆,数量为 111,000 只,只 (为 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
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 12 月 17 日,支付方式为 B 公司收到目的港
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 48 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 (T/T )给 A 公司。由于
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 12 月 10 日船期 (预计整个航
程共需 7 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 B 公司。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
靠了 2 天,于 12 月 19 日才抵达目的港 ,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
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 侍货物销完后再付, 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 致使这批
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 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 造成此批货
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A 公司多次电告 B 公司,告知货物未能
如期到港 (延误 2 天) ,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
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 公司多次要求 B 公司办理付款, B 公司均不予以
理踩。2 个月后, A 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 C 与 B 公司协商, B 公司才开
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 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 (客户称约有价值
30%货物积压仓库 )。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 15%告终,
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 1500 多美元。
[分析 ]
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 应以我方能否保证
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
非我方销售确认书 (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
限制性的务款。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 1997 年 12 月 17 日到达
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 (或船代 )可
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 (即为 ETA) ,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
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 (或船代 )对整个
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 A 公司。另外,木案申交货时间
很紧,签约后仅十来天,我方又无法提前装运,更是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
在实际业务中, 客户经常会对质量、 运输、检验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提出特殊条款,
我方应谨慎对待,切勿盲目接受。
(二)我方要谨慎选择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我方接受了货物到港后对方付款(电汇) ,实属赊销,是我方收
汇风险最大的一种方式, 因我方已先行发货, 且正本提单已寄客户, 完全丧失物
权,客户若借故拒付, 是相当容易的。 因此,可以这样说, 我方选择了这一方式,
为客户的日后拒付创造了条件。所以,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或大宗交易的情况下,
尽量避免用赊销方式,最好采用预付款 (即先收款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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