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打假知识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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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配件打假知识讲座;第一部份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依据及原则方法;第二部份 怎样识别真假汽车零部件 ;第一部份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依据及原则方法;假冒伪劣产品的表现形式之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公布了5 批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其中涉及汽车行业的是第一批、第三批和第五批。; 第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1.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2.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3.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第十三、机动车辆轮胎;1.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 2.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第十四、安全玻璃 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第三批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公布了四类产品,其中第三类: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1)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汽车行驶??录仪; 4)车身反光标识; ; 5)汽车制动软管; 6)机动车后视镜; 7)机动车喇叭; 8)汽车油箱; 9)门锁及门铰链; 10)内饰材料; 11)座椅; 12)头枕; 以上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通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认定其符全认证要求,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5年),并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方可销售。未按规定认证,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属假伪产品。;名牌产品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9日以12号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并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各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免检产品标志;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同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国家已废止免检制度。;许可证标志 ;相配套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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