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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真的不能再卖小区车位了吗?
南京法院的这一举措又创了历史的先河(全国首例) ,
说是意义重大也不为过。如果一审为终审(当然开发商表示
要继续上诉) ,那么在南京有相似销售车库的开发商就都会
面临着同样的终审判例带来的赔偿。好细心业主计算了这样
的一笔帐:在南京,目前拥有面积为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
估计的 200 多个,假设每个小区已出售了 60 个车库车位,
按时下而每个车位的平均售价 10 万元计,约值 12 个亿左右
赔偿是少不了的。当然,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何况在
南京还有更多的小型社区住宅存在。想想,这将会是场怎么
样的震动?小区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
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要先搞明白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是所
有权归谁?从《物权法》角度先找出地下车位究竟是属于什
么物 ?它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呢?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 ?同时这买卖的
车位能否登记?如能,在登记时是计为单独所有权?还是建
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
《物权法》71 条明确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
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
复合性产权。也就是说小区车库车位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的范围,不是享有一般的单独所有权。
开发商到底能不能处置小区的车位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
书的不得转让。 ”车位买卖要有“本” !开发商在卖车位时,
是不是要先出示了下这个“本”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不得转让。”如果业主购置的所谓产权车位不能办理产权,
那么这个车位买卖合同就不会受法律保护,也说是说:业主
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 许多时候,开发商其实拿不出
这样的“本”的。现行的许多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
是未经过分摊的,这样对开发商而言,他虽可单独取得了车
库产权,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
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
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
一起卖。 可是问题来了,我们怎么知道这车库是否被公摊
过?如果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那些未经合法确定
的地下车位时,业主知道吗?如南京车位案中鼓楼区法院审
判长盛皓如是说: “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 0.2 个车位
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
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
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但《星
汉城市花园》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 7697.60 平方米,分摊面
积也是 7697.60 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
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
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
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
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
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
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这些问题,让小业
主如何在购房(买车位时)有明确的确认方式(或是书面凭
证)? 遇上了那些在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面积已
经分摊过每个业主的身上,并按此比例收过钱之后还继续划
出所谓的车位卖钱,真的不应该!这种重复收钱的方式的确
应该重罚。已经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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